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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和規范雷電災害防御工作,國家、省已相繼出臺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、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、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、《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》、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》、等一系列加強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規,對科學防雷提出了明確要求。
雷電預警周期短、難度大,而瞬間影響劇烈、災害十分嚴重。
因此,防雷減災必須堅持“預防為主、防治結合”的方針,事先采取工程性技術措施,科學有效設防,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。
科學防雷的工程性措施主要包括:
1.按國家標準和規范設計、安裝防雷裝置;
2.已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測維護;
3.重要設施建設應當事先進行雷擊風險評估。
防雷裝置是一個綜合系統,其基本組成包括外部防雷措施和內部防雷措施兩部分。外部防雷措施主要包括接閃裝置、引下線、屏蔽、接地裝置等;內部防雷措施主要包括合理布線、等電位連接、屏蔽(隔離)、安裝浪涌保護器(SPD)等。外部防雷工程技術措施主要起防直擊雷作用;內部防雷工程技術措施主要起防雷電感應作用;采取綜合防雷措施才能確保防雷安全。
科學有效的防雷工程性措施,不僅應當考慮防雷對象所處地理、地質、土壤、氣候條件和周邊環境,也必須充分考慮防雷對象自身情況(包括建筑高度、面積、用途等等)。因此,調查地理、地質、土壤、氣象、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,是進行雷電防護的基礎,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、使用性質、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,按防雷要求進行分類。
新建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,可以大大降低投入成本并從源頭確保防雷安全。新建工程防雷裝置由防雷工程專業單位設計、施工,可保證防雷裝置設計、施工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。
新建工程防雷裝置通過防雷專業機構設計技術評價、施工跟蹤檢測和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,可以在設計、施工過程中及時發現和消除防雷安全隱患,否則事后整改投入成本高、施工難度大,甚至留下無法彌補的永久性安全隱患。
已經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需要經常維護,并通過防雷專業機構定期檢測合格才能確保長期有效,一般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,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。否則失效的防雷裝置非但起不到防雷作用,甚至成為引雷隱患。
大型建設工程、重點工程、爆炸危險環境是防雷的重點對象,一旦遭受雷擊,其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都可能十分巨大。
因此,對這些項目進行前期論證時,有必要委托防雷專業機構進行雷擊風險評估,以便于事先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,提高后期具體設計的效率和可行性,切實增強雷電防御能力,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雷擊事故。